天津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公用事业统计工作的开展,对公用事业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推动和监督检查。
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在市建委的领导下负责本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负责依法做好本单位统计工作。
第五条 天津市公用事业定期统计报表实行网络上报制度。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市建委、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及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要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专职统计工作岗,负责统计工作,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统计工作。
第七条 统计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定期接受统计人员
继续教育,并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由能够承担统计任务的人员接替,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市建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二)负责合理设置统计机构和专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负责公用事业统计工作规范的制定;
(四)负责公用事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定、审核,并报市统计局审批、备案;
(五)负责公用事业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六)负责公用事业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七)负责配合市统计局进行公用事业统计法规检查工作;
(八)负责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数据的发布工作;
(九)负责天津市公用事业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依据;
(十)根据上级的需求和天津市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各项临时性调查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各行业统计培训工作。
第九条 公用事业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二)负责合理设置统计机构和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负责组织、推动全市及部门部署的涉及本行业各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