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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里坤县站所(办)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巴里坤县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巴里坤县委组织部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和函询的制度》的通知

  第九条 对需要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科级领导干部,由干部监督科会同有关科室提出建议,经部长或负责干部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审定,干部监督科和有关科室负责实施。
  第十条 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前,应列出谈话提纲,并将谈话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时,组织部门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有关科室或干部监督科应派人做好记录,并负责对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对象进行跟踪考察,了解谈话对象的表现和改正问题的情况,并在半年内就改正情况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对科级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下达《诫勉通知书》,限期改正。接受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县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对接受诫勉谈话的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也不得作为评先选优的对象。
  第十三条 科级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回复的主要内容包括:函询的问题是否存在;对基本事实存在的,要详细描述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主要情节,并表明自己的态度;问题属实的,还要提出纠正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对干部的函询回复,要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对干部本人已经说清楚、不存在问题的,经部长或负责干部工作和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审查同意,留存备查,并采取适应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干部本人已经说清楚、确定存在问题的,视问题性质及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对干部本人未说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了解。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必须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积极配合组织澄清事实,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文过饰非或回避问题、欺骗组织,必须对回复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涉及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更不准将举报信件直接交谈话对象阅看。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委和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需要进行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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