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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1〕192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和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职责,优化村级卫生资源配置,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强化管理指导,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至2011年底,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全面实行基本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率达到60%以上,2012年达到省规定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职责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
  乡镇卫生院设立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及其执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职责,并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其他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级医疗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村卫生室建设规划,按照“20分钟医疗服务圈”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地的行政村不设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室;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村卫生室;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通过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备,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村卫生室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实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用房面积需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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