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和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工作。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专业和知识结构。要适当增加懂经济、懂法律的人员。要精心挑选政治上强、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优秀干部进入县级人大常委会。在选配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时,要有一定数量能够连任两届的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一般应安排为委员候选人。县人大、政府领导班子配备职数,年龄界限按新党发[2007]6号、新党办发[2007]12号和哈地党办发[2007]32号文件规定执行。坚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选好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和保证。要组织广大干部和选民、代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使换届选举工作严格依法进行。在选举代表时,要严格执行《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要尊重选民和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在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时,要严格执行《地方组织法》关于“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的规定。同时要准确理解的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行差额选举。选举中,要尊重民意、尊重选举结果,凡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的选举结果一律有效。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少数民族选举的规定,坚持“各民族的候选人在本民族中差额选举”。
严厉打击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要在县委的领导下,切实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深入选区和选民中了解情况,对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研究,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委汇报,提出处理办法。要坚决杜绝选举中的不正之风,严禁贿选,严防家庭、部落、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三股势力”、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排除各种干扰,保证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五、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