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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厅直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风热线公布;

  (二)在局域网或互联网上公布;

  (三)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布;

  (四)设置政务公开栏、电子屏、热线电话;

  (五)印发办事指南;

  (六)内部行文;

  (七)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八)开展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九)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十)其他适合本单位的公开形式。

第四章 制度与监督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中凡属经常性的工作事项应定期公开;重要或紧急事项应随时公开。及时将调整、变更后的内容、范围告之社会或相关单位。

  第九条 对经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必须按规定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配套制度。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工作岗位AB角制度、公开内容审核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和公示制度、新闻发布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体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的督查、评估、考核和奖惩工作机制。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目标管理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政务公开列入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厅直机关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首长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联系点,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厅直机关各单位应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开辟网上监督信箱,加强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承诺不兑现,甚至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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