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和程序;
3、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条件、程序;
4、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办理程序;
5、行政许可听证的条件和程序;
6、其他应当公开的法制工作事项。
(十)司法考试工作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2、国家司法考试分数查询方法、申请考分核查的程序;
3、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4、国家司法考试考场规则;
5、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申领条件、程序及依据;
6、其他应当公开的司法考试事项。
(十一)其他工作
1、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和程序;
2、基建工程建设、大宗物资和装备采购的招投标方案;
3、行政监察机构受理行政效能投诉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内部公开:
(一)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空缺职位、任职条件、选拔方式、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和任免结果;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
(三)警衔评授晋升的政策及其办理程序和审批结果;
(四)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结果;
(五)系统内评先评优的条件和结果;
(六)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和标准;
(七)行政监察机构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要求;
(八)工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九)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投资项目、大宗物资和装备采购的决策依据、论证情况和处置结果;
(十)基建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
(十一)重大财务收支和年度办公经费的预算和使用情况;
(十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十三)招待费的开支情况;
(十四)其他应当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七条 依据政务公开内容选择下列主要公开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