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1、劳动教养的性质、任务;
2、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职责和纪律;
3、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劳动教养人员奖励、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放假、准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5、劳动教养人员违反所规所纪应受到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
6、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卫生管理规定;
7、劳动教养人员通信、会见和邮汇的规定;
8、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及行政复议的处理程序;
9、其他应当公开的劳动教养管理事项。
(三)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期限;
2、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监督检查的规定;
3、律师执业证申办条件、程序及律师职称评定的条件、程序;
4、全省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名录;
5、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6、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处理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处罚的规定;
7、其他应当公开的律师管理事项。
(四)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处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2、公证处执业证管理、公证处年度考核办法;
3、公证员任职及职称评定的条件和程序;
4、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和年度考核办法;
5、全省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名录;
6、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投诉管理规定;
7、公证处、公证员履行公证职责的基本要求;
8、对公证处、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9、公证书错误和涉及公证争议的救济途径;
10、公证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11、其他应当公开的公证管理事项。
(五)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1、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方针、原则及其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方法;
2、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职能;
3、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和组建形式;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执业资格的途径,执业证核发的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依据以及执业证年度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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