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听证事项的确定程序:
公告听证事项的确定程序为:事项承办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提出听证建议,并提供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批准。重大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批准。
依申请听证事项的确定程序为:事项承办处室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事项承办处室提出听证申请,事项承办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向厅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批准。重大事项须经厅长办公会批准。
公告听证事项确定后,由厅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依申请听证事项确定后,由事项承办处室以厅办公室名义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听证事项未获批准的,由事项承办处室以厅办公室名义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的确定:
公告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厅办公室登记参加听证。登记人数不超过15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登记人数超过15人的,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人数不少于15人,一般为奇数。
依申请听证参加人的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根据听证事项的需要,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公告听证在公告期满后,或依申请听证事项确定后,事项承办处室在5 个工作日内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移交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听证。
举行听证的7 个工作日前,厅政策法规处向听证参加人发出通知,并送达听证相关材料。听证参加人收到通知时,应当在送达文书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说明听证事项;
(二)事项承办处室对听证事项作出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按照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观点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