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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九)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发言、提问应当经主持人同意;

  (二)要求录音、录像和摄影的,应当经主持人同意;

  (三)中途退场应说明理由,并经主持人同意;

  (四)发言时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的行为。

  第十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代表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听证相关人员是否到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并在听证笔录中记载。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需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和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事实、理由、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意见或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三章 听证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听证分公告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

  公告听证,是指本厅在作出行政行为前,依据法定职责,主动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依申请听证,是指本厅在作出行政行为前,依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的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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