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和纠正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九)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发言、提问应当经主持人同意;
(二)要求录音、录像和摄影的,应当经主持人同意;
(三)中途退场应说明理由,并经主持人同意;
(四)发言时不得使用侮辱性、威胁性、要挟性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会场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听证的行为。
第十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代表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听证相关人员是否到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放弃听证,并在听证笔录中记载。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需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和内容;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
(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事实、理由、依据;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意见或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三章 听证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听证分公告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
公告听证,是指本厅在作出行政行为前,依据法定职责,主动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依申请听证,是指本厅在作出行政行为前,依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组织的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