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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听证,是指本厅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凡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信访的听证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 行政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般公开举行。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本厅行政听证的实施工作。驻厅监察室对本厅的行政听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承办听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厅政策法规处的负责同志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通知书;

  (二)指定记录员;

  (三)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四)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六)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七)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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