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听证,是指本厅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凡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信访的听证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 行政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般公开举行。
第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本厅行政听证的实施工作。驻厅监察室对本厅的行政听证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听证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承办听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厅政策法规处的负责同志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听证日期,签发听证通知书;
(二)指定记录员;
(三)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
(四)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
(六)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七)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