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属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本厅受理掌握范围的、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所属单位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对于申请人提出涉及其自身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确认后进行更改。
(五)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第七条 厅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事宜。申请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承办。相关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答复意见,并填写《江苏省司法厅政务信息公开呈批表》(见附件2),报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签发。重要的公开事项须经厅长签发。
第八条 答复以加盖江苏省司法厅公章的《江苏省请人,并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辅助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江苏省司法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代理人)
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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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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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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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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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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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公 开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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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理)人签名:
申 请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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