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规定,措施比较有力,取得一定的成效,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
合格:按要求推进政务公开,群众基本满意,综合得分60分及以上。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措施不落实,甚至流于形式,群众意见较大,综合得分不满60分。
第七条 由于政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或出现腐败案件、群体性事件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厅办公室、监察室、干部(警务)处等处室共同参与。
第九条 政务公开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目标管理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主要采取调研、登陆网站、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进行;年度考核一般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考核组,制定考核方案,经厅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提前15天书面通知被考核部门或单位,被考核部门或单位按要求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组;
(三)考核组实地考察,提出考核意见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四)将考核意见反馈被考核部门或单位。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政务公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及其主要、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本年度评选先进等各种综合性荣誉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