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厅纪委负责人同处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苏司纪〔2003〕17号)
厅机关党委,监狱局、劳教局党委、纪委:
根据《中共江苏省纪委关于建立省纪委负责人同市厅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意见》(苏纪发[2003]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厅纪委负责人同处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现将《关于建立厅纪委负责人同处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特此通知。
2003年6月16日
关于建立厅纪委负责人同处级
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纪律检查机关对处级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根据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建立厅纪委负责人同处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为依据,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各项工作的改革发展服务。
二、谈话对象
谈话的对象为:1、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监狱、劳教单位的正处级领导干部;2、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劳教单位的副处级领导干部。
每次谈话的具体对象,由厅纪委办公会研究确定。
三、谈话内容
谈话分为例行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其主要内容为: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厅(局)党委工作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