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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向人民法院提供赞助。

  第三十四条 法官不得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案件承办法官。

  第三十五条 法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下列方式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一)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接受律师的变相赞助;

  (二)借婚丧喜庆等事宜索取或者收受律师的财物;

  (三)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律师的财物;

  (四)收受律师提供的干股;

  (五)与律师“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六)委托律师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

  (七)通过赌博方式收受律师财物;

  (八)要求或者接受律师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

  (九)授意律师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十)与律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财物,以及在离职后收受;

  (十一)要求或者接受律师安排吃请;

  (十二)要求或者接受律师出资装修房屋、购买商品或者安排各种娱乐休闲、健身美容、旅游度假等消费活动;

  (十三)要求律师支付或者通过律师报销任何费用;

  (十四)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通过律师、律师事务所借用钱款,或者借用、租赁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

  (十五)要求或者接受律师提供金融担保;

  (十六)以其他方式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

  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法官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指使、诱导当事人等向法官行贿;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等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条 法官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组织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座谈、研讨等活动;不得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开业或者庆典活动。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邀请法官参加可能妨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座谈、研讨等活动;不得邀请法官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开业或者庆典活动。

  第三十七条 法官和律师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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