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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打听案情;不得违反规定为律师联系案件承办法官。

  律师不得请托法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打听案情;不得请托法官联系案件的承办法官。

  第十一条 法官不得向律师提供案件承办法官不应公开的信息。

  律师不得打听案件承办法官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 法官不得违反规定帮助律师调查、收集证据。

  律师不得请求法官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 法官不得应律师请求,伪造、涂改、隐匿、偷换或者损毁证据,或者指使、授意、支持他人作伪证;不得故意采信律师提供的虚假证据。

  律师不得伪造、涂改、隐匿、偷换或者损毁证据;不得暗示、诱导、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串通法官伪造、涂改、隐匿、偷换或者损毁证据。

  第十五条 法官应当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不得准许律师将查阅的案件材料带离指定的阅卷场所;不得提供应当保密的案件材料给律师查阅;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律师查阅、复印案件材料。

  律师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带离人民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不得请求查阅应当保密的案件材料。

  第十六条 法官和律师在案件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审计等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法官应律师请求,违反规定确定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审计机构;

  律师请求法官违反规定,确定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审计机构。

  (二)法官应律师请求,明示或暗示委托的评估、拍卖、鉴定、审计机构压低或抬高价格,以及作出其他不实的鉴定、审计结论;

  律师请求法官明示或暗示委托的评估、拍卖、鉴定、审计机构压低或抬高价格,以及作出其他不实的鉴定、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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