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江苏代表机构管理的通知
(苏司通[2004]102号)
各市司法局:
为加强对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江苏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掌握情况
加强对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管理,是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境外律师事务所江苏代表机构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市场的监管,及时掌握以下情况:
1 境外律师事务所拟在当地设立、变更、注销代表机构以及代表变更申请;
2 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所从事的法律事务;
3 人员聘用情况;
4 是否依法执业;
5代表居留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 从事法律服务收费和结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