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合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和完善县级党代表常任制,形成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制度监督和会议监督“多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酝酿、讨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重视“党内民意”。
(五)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防止和克服重大事项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议题由书记、副书记或书记办公会议提出。县人大、政府、政协工作的议题可由人大、政府、政协党组或党组书记提出建议。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后,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协调。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应到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同时送达。
常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会成员到会集体研究。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以请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召开会议时,由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议题有关情况说明,然后安排足够时间进行充分讨论,列席人员可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必须在充分听取其他常委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决定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行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下次再表决。如果同时讨论多个议题,要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应在会上予以转达,但不计入票数。
重大事项决定后,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提出实施办法,协调有关方面力量,认真组织实施。党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兑现奖惩,确保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六)严格干部人事任免程序。要严格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干部任免、奖惩,不得搞临时动议。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逐个表决。县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免干部,可由常委会作出决定,但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充分发挥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