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一)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集体领导。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环节。凡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自觉坚持和维护集体领导,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坚持从大局出发,积极认真地参与讨论,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发表意见和建议,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性。自觉遵守“四个服从”的总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切实增强抓班子带队伍的意识,教育和引导班子成员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班子成员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决不能回避矛盾,更不能放任自流。如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要依靠领导集体的智慧,做出正确决策,发挥整体效能,又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本着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
(二)健全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重点加强党委全体会议的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并根据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求,真正确立党的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地位,县内任何重大决策必须经党代会充分讨论通过,县委常委会履行党代会决策的职能,定期向党代会作工作报告。
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的职能与分工。全委会重点讨论决定涉及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召开全委扩大会议。常委会重点讨论并决定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重大突发事件。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每年至少向全委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全委会的审议和监督。书记办公会主要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在工作中要切实防止和纠正以书记办公会议代替常委会议,以常委扩大会、领导干部会、工作会代替全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现象。进一步完善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意见制度。党委在讨论重大问题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下级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各方面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的意见。讨论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要经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讨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听证,扩大群众的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