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法律服务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司通[2003]138号 )
各市司法局: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鉴于《安排》中,内地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服务的开放措施,是内地整体法律服务业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司法部正在研究制定有关规定。根据司法部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前,各地可以通过正常的渠道与香港、澳门的律师界进行接触,探讨交流与合作事宜,但合作的内容不得超出《安排》的范围和违反司法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