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相关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接受法律援助机关的委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六)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五、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职律师任职满一年,符合社会律师条件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可不经实习,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的义务:
1.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六、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
(一)公职律师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其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
(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未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的,一律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公职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司法厅颁发;
(三)公职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未经年检、注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四)公职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五)公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纪行为适用律师惩戒和处罚的相关规定;
(六)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由所在单位出具函件及证明材料,并建立业务档案。
七、原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人员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向各级律师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将不予换发公职律师执业证。
八、法律援助中心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仍按司法部2000年126号文件精神,发给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执业证(加盖“法律援助专用”印章),不纳入公职律师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