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3]32号)
各市司法局:
我省自1997年起在全省各级司法行政系统进行了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几年来,公职律师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根据《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省厅决定,在我省进一步扩大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职律师的试点范围
公职律师试点在全省县(市、区)级以上司法行政系统及常州市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中进行。
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公职律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国家公务员;
(二)必须在县(市、区)级以上司法行政系统及常州市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四)品行良好;
(五)本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三、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申领
申请公职律师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核,报省司法厅审批。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由省辖市司法局审核);
3.申请人所在单位证实其身份及品行良好的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5.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四、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政府或本部门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