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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实施股改纳税补助。
  (一)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交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按规定征收,其中地方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由地方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返还给企业;
  (二)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个人股东分红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其中地方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由地方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返还给企业;
  (三)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中地方留成部分,按预算级次,由地方财政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返还给企业。
  四、实施股改规费优惠。
  (一)后备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二)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办理报件手续后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
  五、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六、我市新型工业化资金、节能减排、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向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倾斜,推动企业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企业优质高效发展。
  第七条 对拟上市企业在土地政策上予以扶持。市国土和土储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我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年度产业发展土地供应计划;开展土地供应“招拍挂”工作时,积极组织已改制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企业参与;现有产业集聚园区及各种存量调整产业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已改制上市及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进驻;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所需建设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保障企业用地。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组织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制定企业上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负责做好辖区内拟上市企业的筛选、扶持、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建立“一企一议”议事制度。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应向市上市办书面报告,遇到困难问题可提出书面申请。市上市办根据企业申请,报领导小组组长,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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