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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农村产权交易所组建方案》、《昆明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的通知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交易不得影响农户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
  (五)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市所辖农村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在昆明泛亚农村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农交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鼓励云南省内其他州市及省外农村产权进入泛亚农交所流转交易。
  泛亚农交所对保险、担保、抵押及贷款等金融机构和评估、拍卖、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会员制和保证金制管理,非会员机构不参加业务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产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木及林产品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宅基地);
  (八)农村房屋所有权;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十)农村产权融资担保;
  (十一)其他。
  第六条 在泛亚农交所交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木及林产品所有权、林木使用权鼓励连片集中,形成一定规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户等主体为主交易。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泛亚农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县(市)区已经建立有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的以此平台为基础组建农村产权交易所作为市级泛亚农交所的分支机构;还没有建立产权交易平台的县(市)区,以现有的林权及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平台为基础,加挂泛亚农交所牌子,作为市级泛亚农交所的分支机构。
  在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为民服务中心)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第八条 成立昆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本市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住建、知识产权、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督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场交易;同时,对乡镇收集和报送的交易信息负责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和认定工作(出具“准予产权交易证明”),协助昆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业、林业、国土、住建、水务、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昆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电子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市泛亚农交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泛亚农交所的分支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农业、林业、水务、国土、住建、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泛亚农交所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向泛亚农交所或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证明;
  (五)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泛亚农交所资格审查:
  (一)受让申请;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泛亚农交所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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