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形式推进退耕还林。结合普查,把实施退耕还林的坡耕地,以及周边的商品林或属于市级公益林中的“四荒”等无林地和低效林地等,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或优化整合,按照相对集中连片和便于实施管理的原则划分为一个或多个单元,由县、乡两级政府部门牵头,以各地林权流转服务中心为平台,借鉴土地收储、土地“招拍挂”等运作方式,提供供求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或集中向社会拍卖、租赁,对林地需求市场进行有效供给,促使坡耕地和林地资源向资本转变。通过招商引资,广泛吸引企业、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和具备实力的个体投入到全市退耕还林工作中。土地和林权流转要充分尊重退耕农户意愿,在自愿原则下,流转实行市场主导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利益分配等问题由流转双方协商解决。
(六)同步推进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在退耕还林面积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块(主要是苗木基地建设的地块),水务部门要同步制定水利设施配套规划并建设,以保障退耕还林和绿化造林苗木用水供水需求。
(七)营造退耕还林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宣传工具,深入宣传退耕还林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实施要求和政策措施等,增强群众对开展退耕还林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形成政府引导、群众支持理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良好氛围,继续掀起全市退耕还林建设高潮。同时,大力开展“打击毁林开荒乱开滥挖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擅自乱开滥挖形成农用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教育和曝光,责令无条件恢复植被;拒不恢复植被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信访解答和疏导工作,讲清政策根源,化解林农矛盾,妥善处理退耕还林后农民增收等问题。
(八)关注退耕农户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级各部门要关注群众退耕后的生计问题,要在退耕还林区,加大沼气、小水电、太阳能、营造薪炭林等农村能源建设及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要切实组织开展农村就业技能培训,优先安排退耕还林村、社的富余劳动力转移,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和就业,增加收入。优先安排退耕农户子女寄宿制教育补贴。
四、扶持政策和组织保障
(一)扶持政策
1.按照“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原则,保障退耕农户基本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对法定在册和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事实耕地还林的,实行基本口粮折现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另行制定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