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工作的意见
(昆政发〔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退耕还林是减少水土流失,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是我市生态建设、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和在“桥头堡”建设中打造生态高地和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退耕还林加大林权流转力度,是创新活力,繁荣林权流转市场,使林业资源向资本转变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耕还林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桥头堡”生态高地建设战略,按照我市生态建设、森林城市创建总体要求和“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以及“林权流转市场化、林业资源资本化”的建设发展思路,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退耕还林,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后续林产业,逐步建立起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1.坚持属地实施管理,分级负责。实行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市、县、乡、村联动机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
2.坚持政策引导,群众自愿,社会参与。实行市场化流转,广泛吸纳社会资本投入。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注重实效。
4.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实行规模化种植,培育林业产业。
5.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二、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
(一)发展目标。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全市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完成辖区内城镇面山、主要公路铁路沿线、水源保护区、江河流域、生态脆弱地区、村社周围等重点区域退耕还林任务。同时,结合退耕还林,通过林权市场化流转等渠道,借助社会力量,全面推进“四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无林地植被恢复和低效林改造。
(二)实施范围。市属全域范围内25度以上坡耕地;城镇和交通沿线两侧及视目可及区域内的坡耕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坡耕地。以上所指耕地包括法定和非法定责任承包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