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评审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权 利
第十一条 “国突”、“国贴”、“省突”、“省贴”的奖金和津贴分别由国家、省按规定颁发。
第十二条 获“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称号的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对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面优先安排。若因岗位结构比例受限,可在其获得荣誉称号后1个月内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专项岗位,对照具有的职称资格,聘任到职称等级中的相应层级(副高级可聘任到最高层级,正高级聘任到三级岗位)。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对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其获选后4年管理期内(管理期自获选当年当月起算),所在单位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办公、实验等必需的场所和设备;对以其为主承担的工作任务,配备助手和搭配工作人员时,应尊重他们的意见;对其科研立项,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所在单位要安排相应的科研经费;对其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对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其获选后4年管理期内,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保证其脱产学习时间。
第四章 义 务
第十六条 发挥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智力优势,组织其为经济建设服务。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有义务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攻关技术服务、成果转让、人才培训等公益性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开发新产品。发挥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库。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历年获选“市突”及以上称号人员的信息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建立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信息库应认真记载和保存选拔、推荐以及考核、奖惩情况等有关材料,全面、完整记录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建立管理制度。4年管理期满进行一次考核,由市专家考核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进行。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自其获选后4年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健康检查、疗养、培训等管理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4年管理期满考核合格后转入我市专家库,保留称号,不再具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也不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