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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通过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依法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等天然水体;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将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原料或者作为食品销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关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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