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饲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滇池管理、商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以实施联动执法。
第六条 对餐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同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本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布局、用地、规模。
第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申请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中心城区以内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中心城区以外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全密闭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具有餐厨废弃物全密闭运输自动卸载车辆,并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七)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控制污染及相关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具备招标、拍卖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