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宾馆、饭店、餐馆、机关、学校、企事业或者其他集中供餐单位在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俗称泔水油、地沟油),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废弃食用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原则。
餐厨废弃物实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并实行特许经营。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