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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

  四、从2002年6月1日起,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时,除要提交《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实习律师实习、培训登记表”。

  五、各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实习律师的监督管理的措施。

  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登记表”

  二〇〇二年四月一日

  实习律师实习、培训登记表

  实习律师姓名:

  所在律师事务所:

  实习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内 容

实习、培训情况

法律咨询(人次)

代写法律文书(份)

会见当事人(人次)

参与出庭(次)

参与会谈(次)

调查取证(次)

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天)

业务知识培训(天)

有无违规办案

有无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情况

实习、培训总工作日

实习期满

考核情况

指导律师签名:

律师事务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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