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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的通知
(苏司律[2002]27号)


各市司法局、省律协秘书处:

  为了进一步完善实习律师实习、培训制度,严格实习律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证实习律师实习时间的落实。为使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不走过场,确保实习、培训的内容落到实处,实习律师的实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个工作日,少于100个工作日的视为实习不合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出具实习合格的证明,不得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以后要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必须重新实习。

  二、认真制定实习大纲,注重实习效果。实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所的业务情况,制定出详细的实习大纲报主管局和律师协会备案。

  实习律师对诉讼类及非诉讼类案件实习,要从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待当事人等工作做起。实习结束前,实习律师应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主办一起诉讼案件。对以非诉讼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还应掌握非诉讼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基本方法。实习期满,应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对达不到实习大纲要求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出具实习合格的证明。

  三、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管理。各律师事务所在严格把好实习律师“入门关”的同时,要切实承担起实习律师的指导与监管责任,应指派一名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律师指导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对不负责任、疏于管理或对不合格的学习律师出具合格证明的律师事务所,要依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一年内不得接受实习律师。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管工作,把对实习律师的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辖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要认真组织好对实习律师进行5天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时间等要有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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