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的通知
(苏司律[1999]第09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现将司复(1999)8号《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苏司律(1998)第133号《
江苏省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接此通知后,对有违司法部司复(1999)8号《批复》精神设立两个以上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清理、停办,清理工作须于200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