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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的通知
(苏司律[1999]第090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现将司复(1999)8号《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苏司律(1998)第133号《江苏省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接此通知后,对有违司法部司复(1999)8号《批复》精神设立两个以上办公场所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清理、停办,清理工作须于200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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