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见证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12日)
各市司法局:
近几年来,为了方便和满足基层广大群众和农村经济组织的法律服务需求,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业务的同时,普遍开展了见证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也有部分地区和法律服务所对见证业务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监督,见证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如:
1.超范围办理见证业务。涉及的范围有:三年以上的土地承包、房屋买卖、赠与、(解除)收养、协议离婚、车辆转让、船舶转让、意外伤害赔偿、资产转让、拍卖、设备租赁、企业承包、劳动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声明书等。
2.见证审查很不严格。办理见证过程中,既不要求当事人填写见证申请表,也不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行为能力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极易造成重大失误。
3.少数违法办理见证。对有些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而达成合同、协议,如:出租“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合同、车辆挂靠协议、解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协议、“借腹生子”协议等,基层法律服务所也给予了见证。
为了迅速解决上述问题,强化对见证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使见证工作纳人法制和规范化轨道,根据司法部司发通[1992] 100号通知精神,现就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见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见证的业务范围办理见证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积极开展协办公证的基础上,可以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或合同办理见证,主要包括农村承包合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各种合同、简单的民事和经济合同以及其他需要服务的项目。办理见证事项的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及法律行为标的物必须是在法律服务所所在乡镇辖区范围。所见证的合同或协议,其履行期一般在三年以内,标的款一般在五万元以下。
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地方法规有明文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和有关涉外法律事务以及人身关系、身份证明,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办理见证。
二、严格见证业务的审查程序。见证,应由当事人申请;见证合同(协议),应查明当事人的??行性并监督合同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要及时调解。见证法律事实的,法律工作者必须当场目睹或亲自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