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1989]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司法厅制订的《江苏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11月29日
江苏省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集体和个人奖励办法
一、为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做好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的工作,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颁布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
十三条关于表彰和奖励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对预防、制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奖励,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先进集体或个人可分别授予锦旗、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有下列表现的集体和个人,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得知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行凶、伤害等严重违法行为,及时赶赴现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有效制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明显减轻了危害程度的;
(二)发现纠纷当事人有行凶、伤害的念头,并进行了作案准备,经及时疏导调解,使其放下或交出凶器,放弃恶念,排除行凶、伤害隐患的;
(三)对纠纷当事人有聚众械斗报复的可能和准备,或正在实施的报复行为,采取果断措施,预防和制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明显减轻危害程度的;
(四)纠纷当事人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经及时制止或抢救得当,避免当事人死亡,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消除可能再度发生自杀的;
(五)纠纷当事人情绪反常,有自杀的表示或准备,经引导使其放弃自杀念头,防止自杀发生的;
(六)及时飞准确地提供重大濒临激化的民间纠纷信息,经有关组织疏导调解,防止了激化事件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