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在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苏司基(2005)5号)
各市司法局、工商局、消费者协会: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途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化解消费纠纷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决定在全省消费者协会系统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委员会)都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5人以上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组织设立和人员组成报同级司法局核准;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本级消协(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二、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员应从消费者协会、工商局工作人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选聘。担任消协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员必须为人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由消费者协会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选择初定,经省辖市消费者协会、司法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聘书,任期3年,可连续聘用。当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根据需要补聘。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1-3名首席调解员。首席调解员除具备人民调解员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三年,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协调能力。首席调解员的资格认定工作由省消协负责。
三、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条例(试行)》和《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确定其业务受理范围和职责,开展纠纷调解工作。主要任务是调解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引起的消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