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讲究实效,充分发挥“大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特殊作用。建设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是“大调解”工作取得实效的根本保证。切实从改善素质构成、优化队伍结构入手,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望、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好配强队伍。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宗旨教育,切实增强其群众意识和服务观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在实效”的原则,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调解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培训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法律政策知识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高素质调解队伍。要加强对调解员的考试和考核,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和首席调解员制度,推进调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果。
省调联办要认真执行联席会议决定,检查督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联席会议各部门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及时提供纠纷信息和调解工作情况;建立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排查调解工作网络,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参与“大调解”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水平。
为总结交流各地各部门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验,表彰在“大调解”机制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推动“大调解”工作,省综治委与省联席会议于年内将联合召开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验交流会。
四、加强调研,积极探索调处工作新举措。省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善于从基层实践中总结经验,指导工作。要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理性思考,对“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充分发挥各类协会、仲裁、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作用,运用社会力量解决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公证机构在调处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站,帮助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建立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模式,聘请优秀人民调解员从事法院部分民事案件的审前辅助调解工作。切实加强调解协议公信力问题、调解协议书法律地位问题、临时机构与常设机构关系问题等专题研究,不断拓展在现有法制架构下的理论和实务空间,确保“大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省联调办于年内适当时候召开研讨会,用先进理论指导“大调解”工作实践,永葆“大调解”工作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