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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苏司办[2005]67号)


各市司法局、信访局、综治办、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4]14号)精神,着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地维护了全省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大调解”机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大调解”机制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把健全完善“大调解”机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江苏”、实现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和战略措施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苏办发[2004]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市“大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成员单位在“大调解”工作中的协调沟通,加强对各地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检查调处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加大解决处理重大疑难社会矛盾纠纷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设,确保调处中心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四到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调解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强化部门联动,着力提高“大调解”工作质效。

  二、主动协调配合,增强“大调解”机制整体合力

  目前,全省“大调解”机制领导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调处服务中心组建模式不一,省辖市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多数设在市司法局,也有设在综治办、信访局的;县(市、区)调处服务中心多数依托信访局,也有依托综治办、司法局的;乡镇(街道)调处服务中心绝大多数依托司法所。健全完善“大调解”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担负着重要职责,要增强大局意识,既充分履行职责,又主动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到整合资源、齐抓共管。为了增强整体合力,各市、县(市、区)的“大调解”领导协调机构下设的办公室,以及县(市、区)调处服务中心,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一级社会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县(市、区)调处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调处服务中心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为有利于协调沟通,调处中心依托或设置在信访部门的,县(市、区)司法局要明确一名副局长参与调处中心的日常工作。依托司法所的乡镇(街道)调处中心要主动接受县(市、区)调处中心的工作指导,认真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收集报送和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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