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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各部门于11月10日前将2007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自治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禁止引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以及污染严重企业。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和污染物减排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停产整顿。要加强对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化学需氧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的污染治理,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加强技术改造,进一步消除污染隐患。
  (三)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步伐,加强运行监管,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达标率和资源利用率。
  (四)控制农村农业面源污染。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并逐步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五)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保障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环保部门、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局违法违纪行动处分暂行规定》,认真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将专项行动列入今年宣传工作的要点,制定和实施宣传计划,并将宣传的成效纳入专项行动的考核范围。同时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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