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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四)屡查屡犯和未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重点是已经受到查处、现仍然超标排污的企业及未完成治理任务、仍超标排污的自治州、县限期治理企业的查处。
  (五)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要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行政责任。
  2、要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企业,一律取缔;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3、对工业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做规划环评的,要限期补做规划环评。
  (六)结合本地实际,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在完成以上各项重点工作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就最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专项行动。重点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招商引资过程中盲目引进污染严重企业,造成污染转移的问题;不符合产业政策以及边调整边违反产业政策造成污染的问题;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问题。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0日)
  6月10日以前,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全面整治阶段(6月11日-10月30日)
  1、集中检查(6月11日-8月1日)。对饮用水源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名单并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
  2、全面整治(8月1日-10月30日)。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和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将查处和整改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送自治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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