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工商局负责按照政府下达的对违法企业取缔关闭的决定,依法责令被取缔关闭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
监察局负责监察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监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招商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引进项目,严禁引进污染转移项目。
建设局负责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产开发过程不办理环保手续等违反环境行为的查处。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隐患
1、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重点调查辖区内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上下游3000米、饮用水源地2000米范围内,清除所有违规建设项目、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严格控制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范围内的各种养殖活动。
2、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工业污染源〈点源〉分布及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农业面源;生活污染源和流动源的分布以及污染程度。依据自治州人民政府下达给我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数,分解量化到各企业,确保到2010年底我县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到1063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90吨范围之内。
(二)群众多次举报仍没有解决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城镇噪声扰民和危险废物污染等问题。重点是医院污水、医疗垃圾以及建筑、交通噪声。
(三)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问题。重点是矿产开发、交通、能源、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