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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开展第二次土地证书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实地勘察。木垒县国土资源局持相关土地登记文件、图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中发现宗地四至、面积、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对宗地变化内容及原因、依据、问题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表》中的“实地核查情况”栏。
  (六)加盖印章。经核对证书和实地勘察后,由具有土地登记上岗资格的土地登记人员根据土地证书查验情况,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和内填写土地证书年检是否合格的意见,并由土地登记人员签名,注明日期,同时加盖木垒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
  1、土地证书和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相符并与实际用地情况一致时,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填写“土地证书年检合格”。
  2、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用地情况不一致的,土地证书年检不合格,填写“土地证书年检不合格,有关问题待处理”。待土地权利人补办有关手续,土地证书年检合格后,补填“土地证书年检合格”。
  3、土地证书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收缴、扣留的,应依据土地登记薄册,查明实际用地情况,在土地权利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应经政府批准,公告原证无效,对其土地使用者补发土地证书;若土地权利已发生变更又未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标图
  1、已查验的土地证书应相应地在1:1000地籍图(红图)上逐宗标记,并按规定颜色标注到地籍图件上。
  2、已编地号的宗地,标图时应将宗地号表示在图上。地号有变化的,要分别标上新旧地号。
  七、年检工作的时间安排
  1、2007年7月15日至2007年7月20日,制定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计划,落实机构和人员安排;
  2、2007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5日,进行人员培训和年检表格、图件等资料的准备工作;
  3、2007年7月26日至2000年7月31日,进行一个星期的宣传、发动工作。宣传方式:张贴公告、通过电台和电视宣传等;
  4、2007年8月1日至 2008 年3月31日(其中一区8月1日-8月31日;二区9月1日-9月30日;三区10月1日-10月31日;四区11月1日-11月30日;五区12月1日-12月31日;六区2008年1月1日-1月31日;七区2月1日-2月28日;八区3月1日-3月31日),进行土地证书年检外业调查、内业审查工作。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
  1、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证书年检手续,限期内仍不补办的,可报经政府批准,宣布其土地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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