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协调,夯实基础,进一步激发司法行政在构建“大调解”机制中的生机和活力
一要加强协调,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大调解”机制构建的办事机构,要及时掌握、报告“大调解”工作的进展情况,推进的速度,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成效、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过程和成因的研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为党政领导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作出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综治委牵头协调的要求,与信访、法院等部门携手,合力推进“大调解”机制的健康、规范运行。
二要大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龙头”,在“平安江苏”建设、“大调解”机制构建和落实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重点予以加强。各地要树立强烈的机遇意识,按照机构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设施完备的工作目标,从适应“大调解”工作格局的需要,从全面履行司法所职能的需要出发,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切实解决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年内一定要实现无空白所、无空壳所的“二无”目标,并且要制订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全面提升司法所的整体功能,为“大调解”提供可靠支撑。
三要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这是构建“大调解”机制重要的组织基础。各地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年内,各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率要达到100%,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在集市贸易地区,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探索试点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定其从事民间纠纷调解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的法律地位,拓宽调解渠道,延伸调解触角。要按照“六有”、“四规范”、“四落实”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反馈、排查、回访、信息报告等各项工作制度。着力抓好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和“首席调解员”制度,并通过示范培训、岗位培训、素质培训,切实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和调解技巧,从而不断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增强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大调解”机制构建中司法行政各项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