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创新调解方法为着力点,进一步提高“大调解”工作水平
(一)创新联合调解方法。树立创新意识,积极培育和发展一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替代性机制,引导中介机构入驻调处中心参与接待服务。加强与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组织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利用它们的窗口和人员,使调解工作和群众“零距离”,畅通“大调解”的信息反馈渠道,凝聚更多的调解力量,运用更多的调解手段和方法,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二)进一步完善调处中心的运作机制。针对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疑难化、群体化的特点,加快形成“分工明确、协同作战、管理有序、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探索做实调处中心的机制和方法。履行党委、政府赋予调处中心的“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责任追究建议”等四项职权,建立健全履行“四权”的渠道、机制。建立健全领导接待、包案,部门协调会办,听证咨询,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提高纠纷调解能力。
四、以提高素质和能力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
(一)加强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配齐配强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将善于做群众工作、有法律知识和业务专长的同志选调进县级调处中心,通过调进、招聘等形式为乡镇(街道)调处中心充实人员。积极推进在司法所设立专职调解员工作,大力推广社区首席调解员、个人调解室等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的经验,着力解决调解主任兼职过多、精力不够的问题。
(二)加强教育培训。开辟多种培训渠道,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组织各地制作调解工作宣传片、教学光碟,编写调解业务资料,征集调解典型经验、典型案例,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五、以深化平安建设为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各地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深化“平安江苏”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调解工作作为基层司法行政第一位的业务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体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考核。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积极筹建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加强政策指导,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