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房改办签订《木垒县城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县房改办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县房改办备案。县建设局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申请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房产权人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合同要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建设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每户家庭只能承租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租用廉租房面积超出最低人均居住面积的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计租。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县建设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与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四条 实物廉租住房只租不售,禁止将廉租住房配租给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廉租住房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居一处并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6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县建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对廉租住房履行维修养护义务,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对承租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租人要向产权管理单位进行补偿。廉租住房产权单位要设立专门帐册、表卡,建立住房动态管理档案,加强对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廉租住房享受保障家庭应及时向县建设局如实报告,县建设局要在接到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通知实物廉租住房承租人退还廉租住房。承租人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县建设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市场租金续租,续租期限不得超过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