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木垒镇(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受理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县民政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2、申请人及其家庭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其它相关证明。
  (二)受理机关收到城镇廉租住房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后,由申请人填写《木垒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经受理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后,受理机关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将申请人的《申请报告》、《木垒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及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县建设局。
  (三)县建设局接到受理机关的城镇廉租住房申请人的全部资料后,负责组织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木垒镇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县房改办根据核查情况签署审核意见。
  (四)经审核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由县建设局在申请对象的工作单位、各社区和木垒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享受资格有异议的,可向县监察局进行举报。县监察局在公示期满后15日内组织县民政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核查属实的,取消被举报人的享受资格,并将核查情况和取消决定及时通知其本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批准申请对象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年度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时间从每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五)经批准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申请对象,在15日内到县建设局领取《木垒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轮候卡》,根据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城镇廉租住房供应情况进行轮候。轮候期间,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对象应当及时告知县建设局。县建设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对不符合城镇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取消其享受资格。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包括:面积保障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需要进行调整时,县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相关测算,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当年可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