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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财政局设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用于管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及时缴入专户,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和维修等,不得挪作它用。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由县建设局提出意见,县财政局审查监督,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年终结余资金,继续结转下年滚存安排使用。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城镇廉租住房;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以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新购建用于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应符合木垒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际状况。具体控制标准由县建设局另行制定,报县政府备案。
  第八条 对购置城镇廉租住房的家庭,县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在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一)对新建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其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涉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二)对收购住房作为城镇廉租住房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向县建设局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籍;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确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可凭结婚证申请;未成年子女户口不同父母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请。
  第十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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