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建设局制定的《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和区、州关于城镇廉租住房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提供廉租住房或租金减免等,以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的一种保障制度。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房屋租赁市场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县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县建设局为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县民政局、木垒镇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负责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资金计划,对我县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县建设局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其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收取2%的管理费和不高于3%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