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管理办法
一、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学纳入其所在乡镇、社区的普九管理之中,有其所在乡镇、社区做好就学的一系列工作。
二、流动人口子女在本地就学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办理入学手续:
1、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暂住证、购房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等。
2、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有效证件,由暂住地乡镇、社区出具证明,到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分的学校就读,所划分的学校不得拒收。
3、流动人口子女在校的学习和管理,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两基”巩固提高年检制度
1、按照国务院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以县为主”后的责任划分,督促本乡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提高入学率,降低辍学率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据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认识“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制定相应制度,责任到人,确保“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稳中有升。
2、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建立义务教育工作报告制度,对“两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协商解决。
3、继续坚持“两基”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心学校---中小学---教师”,“两基”双线目标责任制。
4、县教育行政部门、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学期都要组织督查组,对中小学生入学、辍学情况进行随机或专项督导检查。
5、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于每年年底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两基”工作情况进行年检。
6、“两基”年检结果作为乡(镇)、学校及责任人评优、评先的依据,对入学率下降,辍学率上升达不到州人民政府“教育强乡(镇)‘普九’”目标的,按照州、县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普查工作制度
1、成立自治县 “普九”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社区主要领导督促所辖学校做好辖区内儿童、少年的普查工作。
2、辖区儿童、少年普查责任人根据辖区儿童、少年分布情况,按社区、村组责任区划分的区域普查。各学校要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3、学校在7-8月组织教师入户普查,做到家家到、户户访,摸清责任区儿童、少年基本情况,正确填写普查登记册(学户册),建立儿童、少年年龄段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