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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三、大力加强乡镇(街道)调解队伍建设

  4.加快建立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调解工作队伍。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精、群众威信高的高素质的专兼职调解队伍,是有效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前提。乡镇(街道)调解队伍建设,要以人民调解队伍为主体,按照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发展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信息员。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都要明确调解员。乡镇(街道)的调解员人选,要报经县(市、区)司法局备案确认;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的调解员人选,要报经乡镇(街道)司法所备案确认。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使调解人员做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技能和调解本领。

  5.大力推进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要积极推进调解队伍的职业化建设,乡镇和街道社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招聘的方式建立职业调解员队伍。鉴于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要在社会矛盾纠纷涉及的各个行业、领域大力发展专业调解员,特别要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房地产、建设、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或行业首先发展专兼职调解员,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较高调解能力的调解专家。为优化调解队伍结构,还可从离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务员、教师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中,聘用一批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调解员。要加强首席调解员建设,在各乡镇(街道)、部门、行业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中,选择具有较高政策法律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善于主持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能对本部门(行业)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调解员担任首席调解员。

  6.着力加强调解能力建设。要加强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研究,准确把握各类矛盾纠纷的特征规律,提高预防控制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要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涉及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要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涉及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知识和业务的研究,提高对各类矛盾纠纷发生原因、固有属性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和把握能力;要加强对纠纷心理学、行为学的研究,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情感特征和行为特点,提高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心理调适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大调解”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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