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苏司通〔2006〕67号)


各市司法局、综治办、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4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14号),大力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着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平安江苏”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要求,依法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现就加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目标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政策,着力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机制和体制,切实加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和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深化“平安江苏”、“法治江苏”建设、实现“两个率先”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网络

  2.科学规范设立乡镇(街道)调处中心。各地要按照苏办发〔2004〕14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乡镇(街道)调处中心建设。乡镇(街道)调处中心依托司法所设立,与司法所、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调处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由司法所所长兼任。调处中心应配备三名以上专职调解人员,由司法所统一考核管理。公安派出所、法庭、信访、土管、建设、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派员参与调处中心工作。

  3.努力构建“大调解”组织网络。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大调解”是人民调解的拓展和延伸。要以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为基础,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网络。要大力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推进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积极发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农村村民小组、城镇小区楼幢院落、企业车间班组等要广泛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员队伍,努力把调解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逐步形成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